2014-08-14 14:18:07
请问专家:医院的零星维修工程结算的送审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零星维修工程结算的送审应由负责零星维修工程的管理部门整理好资料后送给审计部门,审计部门再根据单位审计规定来决定自审还是委托外审,委托应由审计部门负责。
请问专家:这个有相关规定吗?作为转述没有力度,没人支持。
答:你的意思是:仍是由基建部门委托吗?那要看单位是否有这个规定,如果有这个规定,审计人员应提出。如果没有这个规定,并且领导认可基建部门来送审,那么,审计就没有这个审计职能,那不参与,责任也不在我方。至于以后的责任,应由领导负责,一般的领导也不会这样处理。
相关规定有: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按规定应予以审计的项目未经审计不得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1号《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报经所在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检查监督审计业务质量。”
但由审计部门委托并不代表基建部门不进行初步的审核。基建部门有结算审核的职责,审计部门有审计的职责。基建部门按职责应审核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并没有对审计部门负责,而只能对基建部门负责。施工单位报给基建部门的结算是否合理,基建部门应从职责上发表意见。基建部门是执行部门,审计部门是监督部门,目前全国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规定由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审计或委托中介机构是基于内部牵制和分工而定的。并不是说,审计部门执行了审计职能,就代替了基建部门结算的职能。也不是说,审计部门审计了,基建部门就不需要结算审核了。基建部门结算的职能不能因为后面的审计部门是否审计而发生改变。比如财务处对报帐有审核的职责,不能因为后面有审计处审计,财务处就不需要对财务审核了。
以上基于提问者提到已多次争取无力,内部审计人员提出按国家的规定来进行,但无效的情况下而做的回答。如果是上级的检查和外部审计,单位领导是要负责的。审计人员可以提出来,做出努力。如果仍不能改变,也非审计人员不作为。但如果审计人员从一开始都没提出,那么就是内部审计人员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