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7 23:27:39
医院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零星修缮工程是指合同价在20万元以下(不含2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零星修缮工程的范围包括下列项目:房屋修建、改造、装修项目;医疗和其它基础设施、管线改修维护项目;其它零星修缮项目。
第三条 医院所有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由院内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计。必要时根据院领导要求,也可以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由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也可由内审部门会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所作的竣工结算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在项目立项、施工和竣工结算、决算过程中,内审部门会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项目的概预算、工程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施工过程、工程竣工结算和决算阶段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 按要求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在开工前须经内审部门审计、审签方可开工。所有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不得办理财务结算。
第六条 审计内容
(一)工程结算审计内容
1、根据工程合同及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计价表、招投标文件、施工图纸、现场发生的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
2、编制工程结算审定单。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内容
1、审核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是否列入年度计划,是否按照医院规定进行了招(议)标;合同或协议是否合法合规,条款是否齐全缜密,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完备;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同招投标文件一致。
2、审核零星修缮工程项目预、结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规范,手续是否完备、合规,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3、审核与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相关的价格签证是否真实、合理,现场签证是否真实,程序是否符合规定,项目预算、结算报告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4、审核工程量的计量是否真实、准确,定额套项是否准确、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5、审核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建设内容是否严格按批准的概预算执行、有无概预算外项目和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等问题;
6、审核工程造价,编制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
第七条 审计程序
(一)工程结算审计程序
1、施工单位做出结算报告书后,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应在3个月内完成初审,主要审核工程量清单中工程内容、工程量、措施项目、承包人供应材料是否与合同、签证一致,并将初审结果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项目初审结果批准后,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工程相关资料报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
2、项目送审材料齐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20日内审结并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相关资料退回项目管理部门。
(二)全过程跟踪审计程序
1、项目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定程序向医院申报需开工项目及项目概算,财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项目经费计划,报医院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并送项目管理部门、内审部门。无年度计划的追加项目,必须附有院领导办公会批准意见及财务部门资金安排意见,在开工前送内审部门备案。否则内审部门不予审计、审签,财务部门不予预付工程款和办理财务结算。
2、项目管理部门应提供有关零星修缮工程施工图和施工说明,以及根据施工图编制的项目预算书,经财务、内审部门审签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开工。项目开工时应预先通知内审部门进行跟踪审计。
3、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程序通过招(议)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并受医院委托办理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合同签订等各项具体事宜;施工合同须经财务、内审部门审签。项目管理部门负责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的施工图纸设计、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技术、工艺及质量等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并据实做好项目相关记录。
4、零星修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如施工中因技术原因或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工程量的,需及时填写《增加工程现场签证单》,经医院、施工单位双方签字确认,并送内审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隐蔽工程,须通知内审部门参与验收并会签验收记录。
5、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应按工程结算审计程序将工程相关资料送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
第八条 工程结算审计应报送的资料包括经批准的零星修缮工程项目申请书、招投标文件、答疑文件、施工合同或协议、施工竣工图纸、项目预算、已审批的资金计划、追加投资计划、开工报告、施工变更签证、施工材料清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结算书,以及专题例会纪要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后,财务部门应严格遵循按工程进度付款的原则,凭项目管理部门的书面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以及内审部门的审签意见付款。
第十条 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之前,应先按内审部门通知,扣除施工单位应负担的水电费和审计费后再予结算。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由院内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