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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2013-11-27 17:13:21

来源:

作者:

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维护医院权益,防止资金流失,根据卫生部《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卫生部令51号)、省卫生厅《江苏省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苏卫办〔2005〕19号)等文件规定,并结合我院《医院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本建设包括使用预算内专项投资及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恢复建设和修缮等工程项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大型修缮项目是指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投资总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房屋修建、改造、装修以及设备安装等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第三条 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除省预算内统筹资金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审计厅直接组织审计外,医院自筹资金建设项目应由院内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医院大型修缮项目以工程结算审计为主,必要时根据院领导要求,也可以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工作可以由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也可由内审部门会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共同完成。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结算审计,是指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所作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内审部门会同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项目立项与工程概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全部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经济性进行的审计。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工程结算审计属于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二章 项目立项与工程概预算审计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有政府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大型修缮项目应有院领导办公会同意、单位负责人批准的立项申请报告和项目估算。经批准批复的项目立项报告应送内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所有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都必须编制工程投资概算。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概算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内审部门备案;大型修缮项目投资概算须经内审部门审计并报院领导审批。
    
    第七条 工程预算审计包括:内审部门对项目立项报告、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是否达到工程量清单编制的要求、装饰装修标准是否超标、清单项目内容是否齐全、材料定价和人工费是否合理、定额套用是否合适等与造价相关的事宜进行的审核。
    
    第八条 经审计后的工程预算,根据其付款条件、工期等客观因素,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协商和会签,以此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九条 未经工程概预算审计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不得招标和开工,也不得进行财务结算。

    第三章 招标投标审计

    第十条 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包括:项目按规定应公开招标的是否进行了公开招标,可不公开招标的是否采用了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择优选择、确定中标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监理、施工、造价以及工程所需的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分包工程等环节的招标投标工作,是否符合国家和医院的相关规定;项目招标文件是否规范齐备、科学缜密,标的是否明确,提出的相关要求是否明确、全面、合理。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参加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全面、正确地履行医院赋予的各项审计职责。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各项招标、谈判文件应按照必要的程序,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拟定,会同采购、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经共同审签后,连同招标方案、招标方式等与工程招投标相关的事项,一并提交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再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医院自行组织的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招标、谈判工作,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牵头,医院招标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评标、谈判,按照“公平、公正、择优、效益”的原则确定中选单位,并将中标、成交结果报院领导办公会批准。内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第四章 合同审计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合同审计,主要包括:工程合同的有关经济条款、项目工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索赔及保修等合同条款的完整性、合理性、经济性、严谨缜密性、合法合规性的审核等。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守“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合同签订前,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按照项目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拟订合同文本,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进行沟通和协商,必要时可对投标、谈判单位进行相关的考察、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入合同审签程序。

    第十六条 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资料和相关规定,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财务、审计部门对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合同实施会签,并报分管院领导、单位负责人审批,未经会签、审批的合同不产生效力。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还应签订《廉政责任书》与《安全责任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报纪检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五章 工程施工审计

    第十七条 工程施工审计主要包括: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是否实行了工程监理制;医院财务会计内控制度和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的内控制度是否得到落实;工程造价是否得到有效控制;设计变更及与造价相关的各项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程序;隐蔽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进度签证和工程进度付款等方面的经济签证,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要求等。

    第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须经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医院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充分研究论证,形成书面材料并会签、报批后方可生效。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的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图纸。内审部门对设计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实施控制与监督。

    第十九条 施工过程中应在现场及时办理各项经济签证,经济签证须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医院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和内审部门会签方为有效。经济签证审计包括:
    (一)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必须在施工过程中随时发生、随时办理,事后补办的无效(特殊情况在事先征得相关各方同意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补签的除外)。工程经济签证随工程进度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按月报送内审部门审签,作为工程结算审计的依据。
    (二)涉及工程造价变动的隐蔽工程的验收或签证等,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办理。内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到达施工现场,做好笔录或留存影像资料,以利于跟踪审计。如遇特殊情况,施工工期又不能拖延,在事先征得相关各方同意情况下,可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拍照留证后再隐蔽,事后报审。
    (三)经济签证报审后3个工作日内,内审部门完成签证审签,也可以《经济签证审计意见书》形式回复给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付款审计。工程开工后,根据实际进度和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单位应按期如实编报进度款报表,由项目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后送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签章,并经内审部门签字确认后送财务部门办理付款手续。未经内审部门审签的,财务部门不予付款。

    第六章 工程结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在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前申请工程结算审计。项目管理部门应将工程相关资料报内审部门,由内审部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核(省财政厅、审计厅直接组织审计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送审材料齐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或工程造价审核报告附加工程结算审定单。其中,仅进行工程结算审计的大型修缮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出具工程结算审定单;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的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出具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工程结算审定后,工程相关资料应及时退回项目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为了便于对工程量清单编制质量进行分析、考核,工程结算审计应分为两个部分:
    (一)根据施工图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含价格)审计;
    (二)设计变更、隐蔽工程签证结算审计。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算审定后,财务部门应凭项目管理部门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以及内审部门的审签意见付款。财务部门办理工程结算手续之前,应先按内审部门通知,扣除施工单位应负担的水电费和审计费后再予结算。

    第七章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二十五条 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竣工后,财务部门应当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审定后,相关职能部门应将基本建设及大型修缮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及书面说明等送内审部门审核。送审资料包括:
   (一)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设计、勘察、监理、造价咨询等发生的费用及相关合同。
   (二)总包工程、分包工程及附属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相关合同资料。
   (三)设备、材料的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
   (四)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点交清单。财务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
   (五)工程进度拨款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六)土地征用、地面附着物补偿、存贷款利息、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的支出资料。   
   (七)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的财务管理规定等。
    送审的上述资料中,凡属工程合同、验收等方面的资料由基建或修缮项目管理部门提供;涉及各项财务支出及支出明细报表等方面的资料由财务部门提供。移交时应列出清单,便于移交、清点。
                        
    第八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经审计查明在基本建设和大型修缮工程项目立项与工程预算、招标投标、合同签订、施工过程、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院内审部门应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及时上报院领导,查清事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试行,由院内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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