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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医院实用审计文本

医院经济合同审计规定范本四

2013-11-27 17:08:34

来源:

作者:

  医院经济合同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经济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监管力度,规范经济行为,强化风险管理,维护医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院《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因货物采购、基建(修缮)工程、接受或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等经济行为,以江苏省省级机关医院、江苏省老年医院、江苏省老年医学研究所名义与其他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之间,为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审计,是指对合同签订的审查、对合同履行的检查、对合同变更的审查和对合同解除与违约处理的审查。对于基建(修缮)工程合同结算审计,按照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合同审计的目的是规范经济合同管理,降低风险,减少经济损失和纠纷,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合同审计要遵循国家的法律和有关政策,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真实性、合法性、公平性原则。

  第六条 合同审计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我院《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等财务规章制度、预算计划和项目立项报告、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二章 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合同签订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订是否有院领导办公会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是否按照医院规定进行了招标采购,合同对方当事人是否与中标单位一致;

  2.合同当事人资格复核,包括对方当事人资质信誉、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情况、代理授权书、签约授权书等;

  3.合同主要条款是否与医院招标采购文件、中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中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的书面承诺及双方商定的其他必要文件和补充文件一致。

  4.合同的内容是否与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符合,对合同当事人能否产生法律约束力,是否具体明确且具有可行性;

  5.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是否可能违反法律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存在对医院利益的潜在损害;

  6.合同的违约条款规定是否明确,违约处理方式和罚金在合同条款中表述是否清楚、确定;

  7.合同文本条款是否格式规范、要素齐全、用词准确。

  第八条 合同履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1.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否是合同的当事人,有无由他人代为履行合同的行为;

  2.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所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经过验收,入库手续是否完备,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价格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3.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的地点、时间是否与合同约定相同;

  4.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期限和逾期罚款是否执行合同规定;

  5.以分次、分期、分部履行的方式签订的合同,其履行方式是否与合同约定一致;

  6.合同的履行费用(如包装费、运输费、税费、海关报关费、通讯费、成品保护费等)结算是否符合合同的约定,优惠承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结算;

  7.合同履行期间,标的结算方式和对合同当事人的奖惩是否执行合同的约定,是否考虑合同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

  8.合同当事人违约,是否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九条 合同变更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变更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技术上是否经过专家的论证,有无变更图纸或说明;

  2.合同的变更理由是否充分,有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对一方当事人不合理、不公正的变更;

  3.合同的变更对合同价款的影响评价和处理方式是否合理。

  第十条 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解除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合同当事人出现逾期、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违约行为时,是否进行责任追究,违约金的处理是否恰当;

  3.解决合同纠纷的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的纠纷,处理是否合理。

  第三章 合同审计的程序与应报送资料

  第十一条 合同审计的程序:

  1.院内审部门参与医院招投标活动,监督其程序的合法性,参加对中标单位的考察,掌握中标的具体情况,为合同签订审计收集和掌握第一手资料。

  2.合同签订审计由院内审部门按《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所要求的程序和时间进行。院内审部门与合同主办部门对合同签订意见分歧较大的,可由院内审部门另出具《合同签订审计意见书》,与合同文本、经济合同会签单一并交院领导,由院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3.合同签订审计的同时对达成合同的采购方式进行审核。采用院内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采购方式,非最低价投标(竞标)单位中标(成交)的应由院内审部门出具《院内开标(洽谈)审计意见书》;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非最低价成交的,院内审部门不予认可,合同不予盖章。

  4.院内审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审计。

  5.合同如有变更、解除和违约,合同主办部门应及时通知院内审部门,并报送相关资料。院内审部门应出具《合同变更审计意见书》或《合同解除和违约处理审计意见书》,必要时由院法律顾问一并签署意见后交院领导,由院法定代表人批准决定。

  第十二条 合同审计应报送的资料:

  1.合同签订审计时应报送院领导办公会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开标(洽谈)记录表、双方协商拟定的合同文本、经济合同会签单等与拟定合同文本有关的资料;

  2.合同履行审计时应报送双方签订的经济合同,已到货物的验收单、入库单,有验收条款的服务类合同、工程类合同的书面验收报告,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进度款评审意见、工程造价审核报告和工程结算审定单等资料;

  3.合同变更审计时应报送变更论证或情况说明、变更签证、变更图纸、变更结算书、原合同等资料;

  4.合同解除和违约审计时应报送原合同、解除和违约理由说明、责任追究方式、方法和违约金计算书等资料。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三条 标的价款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合同签订时,未经院内审部门审计并签署意见的,合同不予盖章;标的价款在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的合同结算时,未经院内审部门审计并签署意见的,不得进行财务结算或付款。禁止经济合同正式签订后报审;不得在相应经济活动开始进行或完成后补签合同,特殊情况经院内审部门同意并报请院领导批准补签的除外。

  第十四条 经审计查明在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违纪行为的,院内审部门应及时上报院领导,查清事实后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实行,由院内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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