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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医院实用审计文本

医院住院结算管理规定

2020-11-12 09:46:00

来源: 卫生内部审计网

作者:w

   一、住院收费、结算工作由收费人员来完成,住院收入结算时间为每日0:00时至24:00时。

  二、收费人员应保证病人姓名、结算方式、家庭地址、入住科室等信息的准确、完整。医院职工担保的病人、合同病员(在征得财务科或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后)、车祸病人及按医院统一部署安排入院治疗的病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担保人或经办人签字的相关材料。

  三、收费人员必须通过电脑收费系统套打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打印票据不得涂改。确因特殊原因需手开收据,收费人员必须套写票据,并及时录入电脑收费系统。

  四、住院收费、结算应按照物价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和相关规定执行,做到不漏收、不重收和不多收,收付现金时做到唱收唱付,钱款当面点清。

  五、收费人员应根据病人病情收取住院预交款并出具预交款收据。

  六、收费人员应依据医生开出的“医嘱”及时记费;依据“病人出院结账通知”办理住院费用结算,在办理结算时,应确认病人发生住院费用已全部记入。

  七、办理结算时,住院患者必须交回住院期间全部预交款收据,若预交款收据遗失,应填写预交款收据遗失证明。分以下情况处理:

  1、无第三方责任人的,需提供代办人、病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预交款收据遗失说明,收费员予以办理。

  2、有第三方责任人的,如交警或派出所,必须由第三方责任人带领责任双方现场确认预交款支付方,予以办理出院结算,如特殊原因一方不能到场的,由第三方责任人确认或根据银行卡号确认。

  办理出院结算时,如所退金额较大,由收费组长负责填写退款通知单,交财务出纳由银行转账支付。

  八、医保费用结算人员应依据物价政策、医保政策、大病统筹等政策严格审核住院患者的住院费用,准确核算医保统筹费用和非统筹费用,不得违规将非统筹费用核算为医保统筹费用,医保结算人员更正差错时需经相关人员审核确认。

  九、住院收入核对应由收费管理系统提供收费员缴款汇总表、交款明细表、住院收入日报表,实现报表之间核对一致。

  住院收入实行由收费员、收费组长和财务科稽核人员三级审核控制:

  1、收费员按时结账,并按照收费系统打印的缴款汇总表金额,将收入及时交收费组长或指定人员审核。

  2、收费组长或指定人员依据收费管理系统内打印的缴款汇总表,要求收费员上交收入,核对一致后,填写收费款交款明细表,连同收费员缴款汇总表交财务稽核人员,同时将现金交银行收款员,出纳负责及时领取银行回单交财务稽核人员。

  3、财务科稽核人员负责将每日收费员缴款汇总表、交款明细表、银行回单核对一致后录入会计凭证。

  4、财务会计负责根据出院病人结算明细表、汇总表,录入会计凭证,并核对当日现金余额是否与稽核人员出具的会计凭证余额相符。

  4、收入会计负责每日将住院病人收入日报表表录入财务系统,确认收入;每月核对住院收入月报表与当月所有日报表的收入总和是否一致。发现不一致的,需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并报告财务科长。

  十、财务稽核人员和审计、监察部门应对每位收费员进行不定期的现金清查。

  十一、收费员应妥善保管各种收费票据和收费印章,不得遗失。收费印章不得转借他人和非收费业务使用;收费票据必须联号使用,票据存根按规定时间上交票据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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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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