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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21-01-14 09:20:23

来源: 卫生内部审计网

作者:w

   1.目的

  加强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效率。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审计科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及所属部门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3.总则

  3.1医院内部审计是指审计科和审计人员对医院及所属单位实施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

  3.2审计科在医院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医院主要负责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3.3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坚持全面覆盖、应审尽审;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凡审必严、防微杜渐;促进管理、推动改革的工作原则。

  3.4审计科依法依规接受国家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积极支持和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工作。

  4.机构与人员

  4.1审计科为医院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科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负责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4.2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5年以上审计、会计工作经历,其任免应当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4.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并定期接受后续教育培训。

  5.职责与权限

  5.1医院主要负责人或权力机构主要职责:

  5.1.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

  5.1.2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办法及流程;

  5.1.3支持审计科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确保内部审计工作有效实施;

  5.1.4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5.1.5解决审计人员在培训、专业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5.2审计科主要职责:

  5.2.1制定工作办法和流程;

  5.2.2编制年度工作计划;

  5.2.3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工程建设、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及其他所有经济活动事项审计;

  5.2.4重大经济事项活动专项审计;

  5.2.5其他审计。

  5.3审计科和审计人员主要权限:

  5.3.1查阅经济活动相关资料及电子数据;

  5.3.2参加或者列席与重要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

  5.3.3对有关业务活动进行现场观察、调查和记录;

  5.3.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

  5.3.5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货币资金、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5.3.6对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予以揭示;

  5.3.7提出问题整改要求和管理改进建议。

  5.4内部审计根据审计业务的需要,除涉密项目外,可以向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审计科负责监督检查审计业务质量。

  当年已经接受外部审计并且审计结果可以充分运用的项目,当年可以不再安排审计。

  5.5内部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发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6.审计实施

  6.1内部审计按照审批后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实施。临时增加的专项审计工作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审批后实施。

  6.2内部审计遵循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实施,主要程序包括:

  6.2.1根据批准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事项,组建审计组;

  6.2.2审计组组长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报审计科负责人审批;

  6.2.3实施审计前3个工作日向被审计部门发出审计通知书;

  6.2.4根据实施方案开展审计,收集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6.2.5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意见应在收到征求意见稿后10日内提出,逾期视为同意);

  6.2.6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内部审计工作会议,讨论有关审计结果和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

  6.2.7根据讨论结果对审计报告进行必要修改,修改后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科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

  6.2.8根据审计结论下达审计决定书,监督被审计对象按审计决定书进行整改、处理(被审计对象在30日历天内将整改、处理结果反馈审计科);

  6.2.9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6.3内部审计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管档案资料。

  6.4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事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5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严格执行廉政纪律,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歪曲事实、隐瞒问题,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7.审计整改

  7.1审计整改遵循“谁负责谁整改”的原则,被审计部门是审计整改的主体,负责业务范围内审计整改工作。

  7.2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部门应当立行立改、全面整改,落实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

  7.3被审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完成审计报告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并按时报送审计整改报告。

  7.4内部审计对审计整改工作进展、长效机制建设等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跟踪检查。

  8.审计结果运用

  8.1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8.2审计结果及其整改落实情况应当作为开展以下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8.2.1党风廉政建设;

  8.2.2领导干部年度考核;

  8.2.3主要负责人的考核、任免、奖惩;

  8.2.4审计事项相关责任人的个人年度考核;

  8.2.5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机制的完善。

  9.奖励与处理

  9.1对审计工作成效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突出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9.2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陷害的,医院应当及时给予保护,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9.3内部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级部门或者医院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9.3.1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9.3.2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对象商业秘密的;

  9.3.3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9.3.4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9.4被审计部门和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部门或者医院责令改正,并依法依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9.4.1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9.4.2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9.4.3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9.4.4拒绝执行审计处理意见的。

  10.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修订)《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卫生计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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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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