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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2014-02-13 16:44:57

来源: 湖北省审计厅

作者:

  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审法发〔2010〕29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湖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厅机关全面执行审理制度。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审计局具备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厅法规处。

  二O一O年四月十二日

  湖北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审计项目质量,规范审理行为,根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准则以及有关规定,结合厅机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项目审理,是指法规处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审理意见,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三条 厅机关业务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适用本办法进行审理。

  第四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在厅机关项目立项、业务部门编制方案、实施项目过程中以及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进行。

  第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采取报送审理、到审计现场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业务部门召开审计专业会,应当提前通知法规处派人参加,法规处应当安排审理人员参加会议。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在书面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之前,需要提前审理的,经分管领导批准,法规处可以派审理人员到审计现场进行审理。

  第六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审计人员应当重点对支持审计实施方案和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提出明确复核意见,出具《审计组复核意见书》,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一)是否实现了具体审计目标;

  (二)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三)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编写审计证据;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对于支持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审计实施方案批准前复核;对于支持审计报告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在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复核。

  第七条 审计组应当及时将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并认真研究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对被审计对象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填写《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必要时,应该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对象逾期不反馈书面意见的,审计组应当在《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说明》中注明。

  第八条 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后30日内将下列材料报送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复核:

  (一)审计报告;

  (二)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三)审计实施方案;

  (四)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 审计组所在业务部门应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复核,提出明确复核意见,出具《业务部门复核意见书》,并对其复核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准确;

  (三)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四)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五)被审计对象提出的合理意见是否采纳;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业务部门对审计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在此基础上代拟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等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代拟审计决定书;对需要移送的事项,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十条 业务部门在组织实施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和法规处共同研究制定审计结果类文书规范文本,统一格式、事实表述、同类问题的定性和处理处罚。

  第十一条 业务部门完成上述审计结果类文书代拟稿后,应当将下列资料提交法规处进行审理:

  (一)审计工作方案、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三)审计组审计报告(即征求意见稿);

  (四)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审计报告的反馈意见、审计组对被审计对象反馈意见的书面说明;

  (五)审计组和业务部门出具的书面复核意见;

  (六)代拟的审计机关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法规处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主要审理下列内容: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的针对性和合规性。审计实施方案是否符合审计工作方案的要求,是否在审计目标、内容与重点、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细化;审计实施方案的编制是否符合程序要求;审计实施过程中,遇有需要调整审计实施方案的有关事项时,是否进行了调整并履行了相关程序。

  (二)审计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审计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内容和重点是否按照规定的分工、方法和步骤得到有效落实;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是否在审计工作底稿中得以真实、完整地记录;被审计对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是否按要求完整地编制了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违法违规问题是否全部写入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有无隐瞒、遗漏问题。

  (三)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的审计结论或审计查出的问题是否表述清楚,数据无误,定性准确,结论恰当,法规依据正确。

  (四)审计结果类文书格式是否规范;反映的情况和问题事实表述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是否恰当。

  (五)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类文书格式、同类问题定性和处理处罚的一致性。

  (六)其他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充分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法规处在审理过程中遇有重大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应当对审理的主要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对审理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经法规处负责人确认后,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应当区别审理发现的不同情形明确下列意见:

  (一)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二)、(三)种情形的,应当先要求业务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充、完善;确实无法补充、完善的,应当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

  (二)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五)种情形的,应当指出其存在的问题,督促业务部门进行修改。

  第十六条 业务部门应当对《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认真进行研究,积极采纳合理意见,填写《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并根据《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修改相关审计结果类文书;无法采纳的应当在《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中说明具体原因。

  业务部门修改后的审计结果类文书和《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应当及时提交法规处。

  第十七条 法规处审理审计项目应当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业务部门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遇项目重大、情况复杂或者审理任务过于集中等特殊情形时,经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十八条 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法规处要求及时修改审计结果类文书,并报送厅领导审定签发。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召开审计业务会议时,法规处应当向审计业务会议汇报有关项目的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法规处及审理人员应当对其所出具的审理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理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

  审计人员、审计组组长及业务部门应当对审理人员提出的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问题承担责任;对审计项目中存在但审理未发现的重大问题与审理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审计项目的审理结果应当作为对审计项目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审理意见采纳情况说明书》应当归入审计项目档案。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和专项调查审计项目执行审计复核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北省审计厅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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