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首页
  • 关于我们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wssjedu@163.com
卫生内部审计网

,

  • 首页
  • 新闻中心
  • 医院实用审计文本
  • 经验交流
  • 专家答疑
  • 审计法规
    • 内审法规
    • 地方法规
    • 内审准则
    • 部门规章
  • 培训课程
  • 培训班课件下载
  • 焦点新闻
  • 中培新闻
  • 协会动态
  • 内部审计

Time:

首页 > 审计法规 > 部门规章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

2015-07-13 09:53:13

来源: 卫计委

作者:

  国卫医发〔2015〕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我委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目前我委正在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和“公开、透明、可监督”的方针,修订《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为保证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平稳衔接、有序过渡,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修订完成前,现就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

  二、医疗机构禁止临床应用安全性、有效性存在重大问题的医疗技术(如脑下垂体酒精毁损术治疗顽固性疼痛),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问题(如克隆治疗技术、代孕技术),或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明令禁止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如除医疗目的以外的肢体延长术),以及临床淘汰的医疗技术(如角膜放射状切开术)。

  涉及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的医疗技术,在药品、医疗器械或具有相似属性的相关产品、制剂等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上市前,医疗机构不得开展临床应用。

  三、对安全性、有效性确切,但是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人员水平有较高要求,需要限定条件;或者存在重大伦理风险,需要严格管理的医疗技术,医疗机构应当限制临床应用。《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见附件。

  四、对于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且经过原卫生部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审批的医疗机构,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并向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拟新开展《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我委此前下发的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经自我对照评估符合所规定条件的,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备案。

  五、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后,医疗机构对本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和管理承担主体责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要求,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建立完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制度,按照手术分级管理要求对医师进行手术授权并动态管理,建立健全医疗技术评估与管理档案制度。

  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责加强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面清理辖区内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建立《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在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研究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质量控制和评估制度以及重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制度,并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情况进行信誉评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七、医疗机构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备案或开展禁止临床应用医疗技术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法律法规已经设立行政许可的医疗技术,依照有关规定执行。开展医疗新技术临床研究,按照临床研究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九、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和有关工作部署,研究取消第二类医疗技术非行政许可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措施,保证医疗质量和患者安全。

  十、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并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取消第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相关工作情况报我委医政医管局。

  十一、2009年5月22日发布的《首批允许临床应用的第三类医疗技术目录》同时废止。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局 杜冰、马旭东

  联系电话:010-68792793

  传真电话:010-68792067

  附件:限制临床应用的医疗技术(2015版).doc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5年6月29日

审计QQ群③ 加入
医疗耗材数据库 登录
医疗器械采购数据库 登录

通知公告

更多

《医疗卫生机构政府采购规范化操作与审计实务》...

《医疗卫生机构合同规范化管理与审计实务》...

卫生内部审计网基础远程课程增加“医院内部审计...

《卫生计生系统政府采购法规汇编及解读》(卫计行...

专家答疑

医疗机构不违反捐赠目的、没有营利性使用,但超出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是否违规?

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公开募捐?

医疗机构受赠物资是否可以在同行业、同等级、同性质之间的医疗机构进行调配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接受那些机构的捐赠?

医疗机构非现金捐赠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审计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 关于我们
  • 给我留言

© 2013-2024 卫生内部审计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1008099号-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