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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单一来源采购的五个认识“误区”

2018-06-14 09:15:44

来源: 政府采购报

作者:张志军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作为《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六种法定采购方式之一,进入政府采购实践已经有10多年的历史。但是,在日常采购实践中,还有一些人士存在一些认识误区。

  误区一:仅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提供才是单一来源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三种适用情形:一是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是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上述三种情形可以简称为“来源唯一”、“紧急需求”和“追加订单”。真正只有唯一供应商能够提供相应标的物的,只有第一种情形。在第二、第三种适用情形中,市场上有很多供应商可以提供相应的货物或服务,只是出于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更适合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

  误区二: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都必须报批

  财政部74号令第三条规定,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或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此处的“可以”,意即法律赋予了采购人自由选择采购方式的权利,而无须向采购监管部门报批。

  结合《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于上述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如采购人认为其符合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法定适用情形的,可以自行决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无须报批。

  误区三:单一来源项目都必须经过公示前置程序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项目信息和唯一供应商名称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这一规定意味着只有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属于“来源唯一”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才需要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进行采购方式公示。反之,如属于“紧急需求”和“追加订单”情形,或虽属于“来源唯一”情形但采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法律未要求前置公示。

  误区四:单一来源采购必须组建评审小组

  财政部74号令第七条规定针对竞争性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的组建作了相应规定,但该法条未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当组建评审小组。该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发现,法律未要求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必须组建评审小组。

  误区五:协商谈判时采购人无法掌握主动

  一般认为,在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中,由于协商谈判的对象为特定的供应商,因此定价权往往受制于该供应商,如何在单一来源采购中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一直是困扰采购人的重大难题。

  实际上,这一难题也有相应的破解之道。在协商谈判过程中,对于“来源唯一”采购项目而言,采购人应事先做好市场调研,设法了解该供应商向其他客户提供同类产品或服务的售价,或采用成本测算法确定价格底线。

  对“紧急需求”、“追加订单”等“假性单一”采购项目,则一般不进行价格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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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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