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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里已执行33年的医院院长负责制改为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

2018-12-19 10:48:01

来源: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作者: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公立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于2018年8月前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实施办法。

  最近,湖北省的《实施意见》公布了。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医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每年底向上级党组织述职。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

  日前,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提出,全省公立医院要切实加强党对公立医院的领导,推动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推进健康湖北建设。

  《实施意见》按照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以党章为遵循,就加强公立医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作出全面部署和安排。《实施意见》共分10个部分、30项内容。第一部分是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的领导作用。第二部分是推动党的领导与现代医院管理有机融合。第三部分是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医院领导班子。第四部分是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第五部分是加强公立医院基层党建工作。第六部分是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第七部分是以党建引领医院文化和医德医风建设。第八部分是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九部分是强化党建基础保障。第十部分是加强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实施意见》对如何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进行了明确规定。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医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每年底向上级党组织述职。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党委有关决议并向党委报告决议执行情况,每年底向党委会议述职。建立公立医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纳入医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述职评议和年度考核等工作。

  《实施意见》对如何建设政治过硬本领高强的医院领导班子提出了明确要求。着力选优配强党委书记和院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政治强、促改革、懂业务、善管理、敢担当、作风正的标准选优配强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规范领导职数和管理。二级及以上的公立医院、市属及以上的公立医院、设党委的公立医院,应当实行党委书记、院长分设。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委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9名,最多不超过11名;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5至7名,最多不超过9名。机构编制部门应按有关规定核定医院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院长、副院长、总会计师等领导职数。强化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旗帜鲜明讲政治,自觉把“四个意识”落实到治院兴院各个方面,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推进医院领导人员职业化建设。探索实行院长聘任制,建立院长职业化考评体系和薪酬制度,推进职业化建设。

  《实施意见》对如何加强对公立医院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进行了强调。落实公立医院党建工作责任。地方各级党委要把抓好公立医院党建工作作为基层党建重要任务,纳入党委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重要内容。党委组织部门要履行牵头抓总责任,加强政策指导和工作协调。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承担党建工作主体责任,建立医院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清单,推进党政领导班子其他党员成员领办党建项目。强化考核结果运用,把党建工作作为绩效考核、评先评优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建专门工作机构。明确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和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工作机制。加强乡镇卫生院党建工作。乡镇卫生院党建工作由所在乡镇(街道)属地管理,县(市 、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党组织加强工作指导。

  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作者:徐木 )

  湖北《实施意见》明确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医院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那么这个第一责任人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才不辜负这样的权力呢?

  笔者认为这些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点:

  1、严格执行议事决策规则、决策事项和范围。

  《意见》要求,健全医院党委会议、院长办公会议等议事决策规则,明确各自决策事项和范围,不得以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议。如果会议违背议事决策规则、决策事项和范围,应当担责。

  2、严格执行决策程序。

  《意见》指出,重要行政、业务工作应当先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再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 除此而外,《意见》还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重大问题在提交会议前,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沟通、取得共识。还要加强党务、院务公开,强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如果违背这些决策程序,应当担责。

  3、会议中不能搞一言堂。

  《准则》指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同志必须发扬民主、善于集中、敢于担责。在研究讨论问题时要把自己当成班子中平等的一员,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按程序决策、按规矩办事,注意听取不同意见,正确对待少数人意见,不能搞一言堂甚至家长制。如果违背,应当担责。

  4、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准则》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必须坚持集体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集体讨论、按少数服从多数作出决定,不允许用其他形式取代党委的领导。落实党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坚决反对和防止独断专行或各自为政,坚决反对和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行而不实,坚决反对和防止以党委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如果不执行这项原则,应当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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