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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健委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

2018-04-10 09:32:26

来源: 卫健委

作者:

   4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出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新版甲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管理品目正式出炉。

  我国对大型医用设备实行严格的配置许可管理,其中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医疗机构不得未经批准自行配置。

  而国家对甲类、乙类大型设备的管理品目划分,亦几经变迁。

  在2018版目录之前,在用的是2005版目录。

  2005年3月1日起,由原卫生部、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2005版目录对大型医用设备的界定为“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自2005年起、至2018版目录出台之前,原国家卫生部/卫计委先后分三批划定了甲类和乙类大型设备的管理品目都有谁,其中甲类设备的品目共有12个,乙类设备共5个。

  2017年5月,国务院公布《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将大型医用设备重新界定为“是指使用技术复杂、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对医疗费用影响大且纳入目录管理的大型医疗器械。”

  将甲类大型设备也重新界定为“技术要求特别严格、临床风险特别高、资金投入巨大、使用费用很高,现阶段不具备大范围推广使用条件或技术发展处于初级阶段,使用安全性、有效性尚需跟踪评价的大型设备”。

  2018版目录的出台,正是国家卫健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680号令而来的。

  以下为2018版目录下甲类、乙类大型设备的具体品目,及2018版目录与2005版目录的对比情况:

目录1.jpg

目录2.jpg

  关于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的通知

  国卫规划发〔201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大型医用设备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3月29日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

  甲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

  一、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

  二、质子放射治疗系统

  三、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

  四、高端放射治疗设备。指集合了多模态影像、人工智能、复杂动态调强、高精度大剂量率等精确放疗技术的放射治疗设备,目前包括X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英文简称Cyberknife)、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英文简称Tomo)HD和HDA两个型号、Edge和Versa HD等型号直线加速器。

  五、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3000万元人民币(或4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大型医疗器械

  乙类(省级卫生计生委负责配置管理)

  一、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英文简称PET/CT,含PET)

  二、内窥镜手术器械控制系统(手术机器人)

  三、64排及以上X线计算机断层扫描仪(64排及以上CT)

  四、1.5T及以上磁共振成像系统(1.5T及以上MR)

  五、直线加速器(含X刀,不包括列入甲类管理目录的放射治疗设备)

  六、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包括用于头部、体部和全身)

 

  七、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1000—3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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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医疗机构不违反捐赠目的、没有营利性使用,但超出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是否违规?

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公开募捐?

医疗机构受赠物资是否可以在同行业、同等级、同性质之间的医疗机构进行调配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接受那些机构的捐赠?

医疗机构非现金捐赠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审计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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