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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纪检监察审计机关联合出台文件 凝聚反腐合力共筑惩防体系

2014-02-12 09:13:12

来源: 江苏省审计厅

作者:
  按照中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和省纪委十二届四次全会精神,近日,江苏省纪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联合印发了《关于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进一步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这是江苏进一步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的有力举措,为江苏各级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深化合作、凝聚反腐合力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意见共14条,根据行政监察法、审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对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在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基本原则、工作机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等作了全面规定,从制度层面促进提升了审计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沟通的顺畅性、联系的紧密性、行动的协调性和专业的互补性,尤其是建立了惩治和预防腐败的5项机制,推动双方实现了高层次、多领域、全方位的交流合作。

  意见规定,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前,应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反馈需查证事项。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向审计机关提出予以重点关注的建议,也可以在开展工作时,向审计机关了解被调查单位和人员的经济信息和审计情况,必要时可以调阅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机关在不涉密的情况下,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了解相关信访举报信息,推动双方在日常沟通领域建立了规范的信息共享机制。

  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被调查(检查)单位或人员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及时将线索移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党员干部涉嫌违反党纪政纪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将线索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线索材料应在规定时间内移送对方,办理结果应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告知对方,推动双方在线索移送领域建立了及时的全面对接机制。

  意见强调,纪检监察机关对涉及审计专业性事项的,可以商请审计机关进行查证。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或党员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行为需要核实的,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提前介入。审计机关应当配合纪检检察机关建立健全办案人才库,纪检监察机关需要审计人员参与查办案件的,优先从人才库中抽调,有效整合工作资源,推动双方在案件查办领域建立了紧密的联合办案机制。

  意见指出,纪检监察机关就腐败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所做的综合分析材料,应当在允许范围内抄送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就被审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所做的综合分析材料,应当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实现了反腐经验和规律的相互交流、借鉴和启发,推动双方在成果运用领域建立了深入的信息交流机制。

  意见明确,审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有单位和个人违反审计法相关规定的,可以提请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完善了审计工作保障。同时,对双方内部压案不移、泄密失密等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主要责任人员,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推动双方在工作规范领域建立了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双方在依法合规、权责一致和利于监督的基础上实现进一步协作配合。从制度层面推进江苏各级审计机关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以更新的思路、更大的力度、更强的责任、更广的视野和更有效的手段,积极地参与具有江苏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李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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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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