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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本月起施行(1月4日发布)

2015-01-06 11: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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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4日,财政部、民政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全面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基本原则、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购买内容及指导目录等内容,加快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

  界定购买承接主体 明确内容目录规范

  “谁来买”和“向谁买”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两个重要问题,《管理办法》就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和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党的机关、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履职服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实施购买服务。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对购买和承接主体的界定,与正在推进的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管理办法》明确,推动事业单位与主管部门理顺关系和去行政化,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应按照“费随事转”原则,相应调整财政预算保障方式,防止出现既通过财政拨款养人办事,同时又花钱购买服务的行为。

  《管理办法》还对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确定及指导目录的制定进行了规范。“政府购买服务强调的是政府、市场和社会等多元主体之间的合理定位和良性互动,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能定位。对于公共服务,能够由市场高效提供的要尽可能向市场购买,不适合由市场提供的,则要由政府直接提供到位。”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财政研究室主任杨志勇说。

  完善购买方式程序 强化绩效管理机制

  购买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善,直接关系到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能否取得实效。“政府购买服务往往比其他政府采购复杂,尤其是在定价方面受到多重因素影响,如何合理定价难度较大,因此需要用完善的制度进行规范,对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进行严格的激励约束。”杨志勇说。

  《管理办法》对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购买主体应当根据购买内容的供求特点、市场发育程度等因素,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管理办法》根据《预算法》的规定,对资金安排、绩效管理作出具体要求: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的要求,加强成本效益分析,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评价工作。

  《管理办法》引入了“第三方评价”制度,要求财政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推进第三方评价,对购买服务项目数量、质量和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有效依托社会力量

  根据《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和中央有关要求和规定,《管理办法》系统、全面地对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进行规范。

  “《管理办法》将对政府购买服务的规范要求上升为部门规章,使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序推进。”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白景明表示。

  据了解,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内涵,是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近年来的实践证明,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在深化社会领域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增加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在经济增长和财政收入增长放缓的新常态下,多重支出压力加大。在这种情况下,大力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有利于缓解收支矛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依托社会力量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白景明说。(来源|经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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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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