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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解读

2015-07-16 11:28:22

来源: 卫计委

作者:

  一、起草背景

  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为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9个部门,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局。2013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印发以来,联席会议各部门和各省市认真落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为推动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2015年召开第十七次部际联席会议并明确了有关工作安排。

  二、主要内容

  《要点》共分为规范医药购销行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加强行业纪律建设4部分。

  第一部分规范医药购销行为。把落实《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重点内容,围绕药品集中采购、保障低价药、小品种药供应提出要求。营造良好外部环境,加强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信用建设。

  第二部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明确了把行风建设工作与卫生计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狠抓“九不准”及配套规章制度落实。

  第三部分加大源头治理。主要从政府财政投入资金监管,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环节质量监管,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改革4个方面,完善有关措施和工作机制。强调药品价格改革坚持放管结合,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清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第四部分加强行业纪律建设。一方面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明确重点检查内容。另一方面推动卫生计生部门、医疗机构和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重大案件、违法行为联防联控机制。加大纪律和警示教育力度。

  关于印发2015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卫医发〔2015〕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国税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现将《2015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5月22日

  2015年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保持高压态势,坚持标本兼治,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加强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风建设,根据《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制定本要点。

  一、严格规范医药购销行为

  (一)健全完善药品和高值耗材供应保障体系。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立部分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全面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规范化建设和互联互通。规范和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着手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推动基本药物小品种定点生产试点,保障重点小品种药、低价药供应。

  (二)加强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涉税案件的查处。建立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共同治理医药购销领域涉税违法问题,巩固医药卫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成果。

  (三)开展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信用建设和信用培训工作。完善医药购销不良信息记录采集平台,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和公示。加强药品经营质量管理,以核实票据资金流向与药品物流流向一致性为抓手整治“挂靠走票”行为,开展药品经营企业监督检查。

  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四)全面落实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细化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优化门(急)诊流程,全面推行预约诊疗,实行同级、上级医院同类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研究开展信息惠民工程居民健康信息服务试点工作,并完善院前医疗急救、对口支援、远程医疗、医疗质量和安全等相关政策。应用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方法,开展医疗质量、收费和成本监测,推动医疗机构控费工作。

  (五)继续深入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继续推广“阳光医药”电子监察试点工作。

  (六)继续狠抓“九不准”相关制度落实。广泛宣传卫生系统先进典型,树立良好道德风尚。健全患者满意度调查和出院患者回访制度。

  三、加大相关改革力度

  (七)继续指导地方各级财政加大政府卫生计生投入。加强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进一步完善医保基金监管制度,建立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平稳运行。

  (八)推进医药价格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做好药品价格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加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落实《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清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做好医药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工作。

  (九)深化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医保付费总额控制,推进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等付费方式改革,促进医疗机构规范提供医疗服务。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社会保险欺诈案件查处和移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大对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的打击力度。

  四、加强行业纪律建设

  (十)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重点对医药价格、“九不准”、虚假违法医药广告、制售假药、医疗器械等开展检查。针对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

  (十一)深入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推动各地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加强与检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纪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重大案件、违法行为联防联控机制,有效规范药械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加大纪律法制和警示教育力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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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医疗机构不违反捐赠目的、没有营利性使用,但超出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是否违规?

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公开募捐?

医疗机构受赠物资是否可以在同行业、同等级、同性质之间的医疗机构进行调配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接受那些机构的捐赠?

医疗机构非现金捐赠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审计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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