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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内部审计发展历程与新时代展望

2019-12-02 10:55:27

来源: 卫生内部审计网

作者:管芝云

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医院  管芝云

  【摘要】: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从解放前的革命审计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提出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新中国的发展也带来了内部审计的发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作为国家监督体系组成部分的内部审计也提出了新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勇于担当,勤于审计,善于思考,积极奋斗,终将会迎来更灿烂的明天。

  【关键词】:内部审计;发展历程;新朝代展望

  我国的内部审计相对于政府审计来说,起步较晚。但在我们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内部审计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内部审计作为实施审计监督的最前沿,是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越强,工作越有效,单位的违法违规与效率低下的风险就越小。

  一、内部审计的世界起源

  内部审计是20世纪的新生事物之一。相对于全球其他国家,美国最先进行了制定内部审计准则的尝试。2001年拥有上千亿资产的安然公司发生了在几周内破产的财务造假丑闻,为了恢复市场投资者的信心,美国国会、政府、监管机构和企业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肯定和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就是重要措施之一。1941年,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成立后很快就制定了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加以规范的《内部审计职责说明》。1978年6月,美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制定了《内部审计实务标准》,对内部审计的含义、职责、独立性、机构人员以及工作范围和工作程序等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使内部审计的开展有了较为完备的行为规范和衡量标准。

  二、我国内部审计的发展

  (一)1921年至新中国成立前

  1921年至新中国成立前我国还没有成立内部审计机构,也没有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但一直有审计机构开展审计工作。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21-1931)的审计工作主要服务于工人运动。例如:1925年中国共产党领导成立了省港罢工委员会下设立的审计局,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最早以“审计”为名的机构,按照《审计局组织法》审计省港罢工委员会以下各机关所有的日常费用支出。[[1]]

  全民族抗日战争时期(1931-1945)审计机构分别隶属于中央财政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中央执行委员会、边区党委、政府和财政部门等。例如:1932年《财政部暂行组织纲要》规定在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设立审计处。1933年,中央人民委员会决定成立审计委员会,独立于财政部门,专司审计职能。

  全国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陕甘宁边区的审计机构曾经分别隶属于财政部门、边区政府行政委员会、中共中央西北局,经历了四个阶段变化。

  (二)新中国成立后

  1、宪法确定审计监督职能

  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团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并确立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以后,我国的审计工作得到了迅速发展。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审计条例确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1988年10月21日国务院第二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后,李鹏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号),其中第六章专门对内部审计的机构和职权作了规定:国家金融机构、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大型基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审计机关未设立派出机构的政府部门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审计工作人员。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成为审计专项法律

  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独辟第三章为“审计机关职责”,要求: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4、全国各省市确定内部审计地方规定

  1996年12月12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了《内部审计工作制度》([961局办字第37号),之后又做了修订,要求:每季度结束后十五日内,各单位要向审计处报送有关会计报表。各单位在决定重大经济事项,签定对外投资、筹资、合资、联营、租赁、担保等协议,或设立、终止经营实体时,应将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书等相关资料送审计处备案。

  全国各省市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也陆续颁布了当地的内部审计规定。例如:1998年10月《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2002年7月《广州市内部审计条例》,2003年3月《湖南省审计监督条例》,2004年8月《黑龙江省内部审计条例》,2004年12月《青岛市审计监督条例》, 2005年9月《云南省内部审计条例(草案)》等等。

  5、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2003年3月4日发布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指出:内部审计是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以促进加强经济管理和实现经济目标。国家机关、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11号令)扩大了内部审计的定义,修订为:是指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同时强调: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扩大了内部审计的范围,规定内部审计机构与人员可以实施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内部管理的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进行审计,并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对本单位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等。

  新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也强调了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有的权限,强调同级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的监督,要求“单位应当将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以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等资料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

  6、社会主义新时代下,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内部审计的要求

  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加强和优化党对深化改革、依法治国、经济、纪检监察、审计等工作的领导。同时提出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构建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更好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要深化审计制度改革,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创新审计理念,及时揭示和反映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要坚持科技强审,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要加强对全国审计工作的领导,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加快形成审计工作全国一盘棋。要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调动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的力量,增强审计监督合力。

  三、内部审计的新时代展望

  1、内部审计地位将会得到巩固与加强

  宏观上,按照中国共产党十九大作出的机构改革工作布署,2018年5月我国组建了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了中国共产党对全国审计工作的领导,优化了审计职责,将逐步构建统一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内部审计是审计监督体系中不可忽视的基础力量。微观里,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内部科学管理、廉政建设、审计整改等工作重视程度的提高,也会让内部审计地位得到越来越好的巩固与加强。同时,审计业务范围的丰富与内部审计人员专业性的加强,将使内部审计在党的廉政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不能忽略的重要作用。

  2、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将得到更好的保证

  内部审计地位的巩固与加强,会让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将得到更好的保证,而独立性是内部审计工作开展的基础保证。《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第九条规定单位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

  3、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强政治学习与业务学习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不固步自封,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提高自身的职业胜任能力,发挥“工匠精神”完善每一项审计业务内容,基于实践不断思考,努力创造新技能。在复杂的管理环境中敢于挑战困难,能够顶住压力,对发现的问题敢于提出刮骨疗毒,勇于担当,坚持不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的初心,牢记促进单位完善治理的使命,将党和国家的政策与专业知识融合起来,全部贯彻到实际工作中去,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的建设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

  4、审计结果可以得到更多的运用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细致的内部审计工作,对于发现的各类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积极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与流程的整改思路,建议单位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各项管理措施。同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加强与内部纪检监察、巡视巡察、组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提高审计结果得到更多运用的可能性。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这对内部审计结果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新社会主义经济运行管理中的详尽运用提供了更好的制度保障。

  四、总结

  在伟大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新时代中国特色新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积极学习业务知识,锻炼业务技能,努力创造新技能,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新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坚持和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动摇,努力发挥“工匠精神”认真细致地完成好每一项内部审计工作,敢于将个人的人生小梦想融汇到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去、融汇到国家富强的大梦想中去,勇于追梦,勤于圆梦,努力打拼,为实现依法治国共担责任,为积极开创新社会主义新时代内部审计的良好局面而奋斗。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国务院令第21号,1988年10月2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订

  [3]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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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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