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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内审职能 加强制度建设 安全吸纳社会资源促发展

2015-04-09 15:57:49

来源: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作者:刘华 王芳 陈华聪 陈蜀英

  医院学科发展、技术提升需要大量人、财、物,虽然近几年国家加大了投入,但尚不足。吸纳社会资源,包括接受捐赠、资助是促进医院学科发展、弥补投入不足的一种方式,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以下问题:

  1、接受社会物资捐赠行为有不规范之处,比如科室私自接受、审批流程不科学、审批部门分工不明确、协议不规范、入账不及时甚至不入帐、信息不透明、监督不到位等。同时,国家对卫生行业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治理越来越深入,而提供捐赠、学术资助行为的商家大都与医院有业务关系,比较敏感和容易出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比较宏观笼统,操作性不强。而《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接受厂商资助学术活动行为的处理与认定有冲突,比如,按照《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医院应将厂商资助学术交流活动款项入账,否则涉嫌小金库。但是工商执法部门认为:医院接受有商业关系企业的学术资助即涉嫌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如果将学术资助款项入账就更是证据确凿。国家法律与部门法规的冲突使医院接受厂商资助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处于两难境地。

  3、医务人员参与学术交流活动频繁,厂商资助学术交流活动现象普遍存在,并且形式多样,法律法规对此类行为缺乏明确界定或判别标准,许多医务人员对这些行为的认识比较模糊,有从众心理,并且监管困难,出现不规范行为的风险较大。

  为了最大限度地规避医院在吸纳社会资源促发展行为中潜在的风险。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审计处牵头以“规范医院受赠行为,安全吸纳社会资源促发展”为题,开展了一系列调研、咨询、讨论,目的是制定一套严谨完善、内控有力、流程清晰、职责明确、可操作性强的接受捐赠和资助制度并有效执行。

  一、广泛调研、多方咨询、深入思考

  1、现状摸底。对我院接受捐赠、学术资助的管理现状进行摸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详细剖析医院现行接受捐赠、学术交流制度,查找存在的漏洞及不完善之处,主要是:

  (1)现行的接受捐赠审批流程过于简单,审核内容不全面,不能有效规避潜在风险。

  (2)现行制度对接受捐赠、资助工作中所涉及到的科室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导致相关部门执行尺度不一、责任无法分清。

  (3)接受捐赠行为没有格式统一、严谨规范的协议作支撑,捐赠单位提供的协议五花八门,有的甚至有失严谨规范,风险较大。

  (4)一些商家捐赠的设备后期使用中需要消耗非开放型材料或需要维保,往往会出现接受捐赠后再行谈判耗材价格和维保的问题。此时医院没有主动权,同时涉嫌不正当竞争。

  2、搜集制度。广泛搜集国家、各行业、各地区和其他医院对于厂商捐赠行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剖析制度内容,罗列重要条款,借鉴好的经验和做法。

  3、多方咨询。由于国家工商、纪委、检察院等执法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认定与卫生部接受捐赠的规定之间有矛盾,为此,项目组一方面咨询律师,了解到二者执法层面有质的区别。另一方面,项目组也专门走访了省工商局、纪委、反腐败局、检察院等部门,就如何在医院接受捐赠、学术资助行为中规避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风险,安全吸纳社会资源促发展进行讨论,明确相关行为界限,取得上述部门理解与支持,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

  4、内部讨论。根据摸底及咨询的结果,项目组针对重点和难点问题多次开展内部讨论,群策群力,以安全、合法吸纳社会资源促发展为目的,提出解决办法,草拟医院接受捐赠、学术资助等相关制度规定。并送前期咨询部门(工商、纪委、反腐败局、检察院)征求意见。

  二、完善制度、明确界限、规范行为

  经过一些列调研、咨询与讨论,审计处牵头修改完善了医院接受捐赠和学术资助的相关制度规范,主要包括:《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2011版)》、《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关于规范医院学术交流行为的补充规定》

  对比原有制度,新制度增加和完善了以下内容:

  1、新制度对接受捐赠、参加学术会议行为做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

  (1)明确了捐赠物资不得接受或限制接受的五种情况。

  (2)对在后续使用过程中需要购买维保的设备,创新性的提出“在双方确定维保费用后才能接受捐赠”的管理要求。

  (3)对在后期使用过程中需要消耗非开放型耗材(以下简称专用耗材)的产品,创新性的提出分两种情况区别确定是否接受捐赠的管理办法:

  ①该类产品为非独家产品的,在同时满足以下两项条件时可以接受捐赠:有2个以上商家提出捐赠意愿;医院对各捐赠意愿商家专用耗材进行比质比价。

  ②该类产品为独家产品的,需要经过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论证和评估,并提交院办公会讨论后才能确认是否接受捐赠。

  2、新制度对接受捐赠、学术资助所涉及到的各部门职责有了明确分工。

  例如,《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明确规定: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由相关部门按照流程审核,其中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捐赠商家、产品及生产厂家资质证件是否齐全合法,把好质量关,同时负责审核《物资捐赠协议书》;监察处负责审核捐赠行为是否属于公益非营利性质、是否有可能涉嫌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医学装备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使用专用耗材的独家产品接受捐赠的必要性进行评估论证;医院价格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拟受赠物资后期是否有收费项目,收费项目的合法合理性进行调查论证;医院办公室负责捐赠事项的定期公示。

  3、新制度加强了对受赠行为后期的监督和管理

  (1)医院将受赠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纳入干部考核体系,凡违反规定私自接受捐赠、在接受捐赠过程中涉嫌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私自改变受赠物资用途等行为的,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接受捐赠物资的管理与医院国有资产管理相结合。物资管理部门需配合医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审计处对受赠物资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受赠物资按照既定用途安全、合理使用。

  (3)物资管理部门应对接受捐赠物资情况进行登记、统计,财务部门及时入帐.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报送院办。院办汇总后及时向医院办公会报告并负责公示。

  (4)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要向职工和社会定期公示,接受监督。公示途径包括:全院电视晨会、科室科务公开栏等

  4、新制度对接受捐赠行为拟订了捐赠申请、捐赠意向书、捐赠协议的标准文本作为参考。

  5、由于工商执法部门对企业资助学术会议的认定与卫生部捐赠规定有差异甚至矛盾,所以,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规避风险:

  (1)明确所有厂商资助医院举办的学术会议均需通过各类学会、学术团体、公益基金进行:

  ①所有厂商资助学术会议均委托各类学会、学术团体、公益基金承办,资助款项由厂商直接划拨至被委托方账户;

  ②医院以及医院科室与各资助厂商无任何经费往来,不接收任何会议资助厂商的转账、汇款;

  ③会议各项开支均由被委托方账户划拨,所有票据由被委托方开具。

  (2)严格审批参加学术活动行为。

  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人员不得由活动组织者指定,而需由科室管理小组根据学科发展、科室工作安排、人员情况集体讨论决定。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人员需提供邀请函、会议议程、会议文章或会议发言内容报院办备案,出国参会需院领导审批。

  (3)明确了禁止性行为:

  ①明确学术交流活动中的8项禁止性行为,以及在接受厂商资助的学术活动中的4项禁止性行为。

  ②医院及经办科室要把举办或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情况列为院务公开和科务公开内容予以公示,接受医院职工和社会监督。

  ③医院监察处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科室的审批、承诺与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反医院规定的情况,严格执行“一票否决”并与职称、晋级、评优评先等挂钩。

  三、广泛宣传、不断完善、效果显著

  1、新制度以院级行文方式下发到了各个科室和部门,同时,为了防止部分科室和部门对新制度重视不够、了解不全、解读不透的情况发生,医院利用2012年暑期全院干部培训的机会,专门对受赠和接受学术资助制度中重要条款进行了解读,尤其着重强调了限制性条款和禁止性行为。

  2、新制度试行过程中,审计处随时到临床科室、管理部门了解试行中出现的问题,存在的疑惑,针对制度中措词不严谨、有歧义、流程有欠缺之处及时进行调整,使制度更加完善,提升可操作性。

  3、新制度试行一年后,审计处根据执行情况,总结和评价了执行效果。具体如下:

  (1)新制度界定了接受捐赠物资范围及限制性条件,对接受捐赠后可能出现的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决方案。例如,一些商家捐赠的设备后期使用中需要消耗非开放型材料或需要维保,在新制度出台前,往往会出现接受捐赠后再行谈判耗材价格和维保的问题。此时医院没有主动权,同时涉嫌不正当竞争。新制度对受赠物资后期耗材及维保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了规定,在受赠前解决耗材及维保问题,避嫌不正当竞争。

  (2)新制度明确了各职能部门职责分工,使各部门工作有规可依。原有制度对接受捐赠工作所涉及到的科室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致使理解不一致,标准不统一。新制度对受赠行为所涉及到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进行了详细的划定,受赠审批表也列示了各部门负责的内容,清楚明确。

  (3)新制度审批流程清晰。原有日常接受捐赠审批流程过于简单,审核内容不全面,存在较多不确定风险,新制度制定了内容全面、格式统一、流程明确的《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接受社会捐赠物资申报审批表 》受赠行为需要经过多部门审核和会签意见,对于重要和重大的受赠行为,还要通过办公会审批,最大限度地规避了潜在风险。

  (4)新制度要求受赠、资助行为双方做出廉洁承诺,有利于约束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原有日常接受捐赠没有廉洁承诺的约束性条款,新制度拟定格式统一的《物资捐赠意向书》,意向书要求商家作出对于提供捐赠行为不与医院的采购行为挂钩,不涉嫌不正当竞争及商业贿赂的承诺,对商家的捐赠行为有了一定的约束,同时,新制度要求使用受赠物资的临床科室管理小组做出廉洁承诺,接受学术会议资助的科室由参会人作出廉洁承诺,实现赠、受双方的双向廉洁承诺。

  (5)新制度制作了标准协议文本。以前接受捐赠行为没有标准文本的协议作支撑,捐赠单位提供的协议五花八门,有的甚至有失严谨规范,风险较大。新制度制订了格式统一、严谨规范、双方权利义务明确的《物资捐赠协议书》标准文本,降低合同风险。

  (6)新制度加强了对学术资助、捐赠行为的公开和监督。新制度明确规定了受赠行为的公开办法、内容、渠道、时间等。使接受捐赠、资助行为公开透明,便于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7)通过各类学会、学术团体、公益基金举办学术会议,规避了医院直接接受关联厂商资助可能存在的涉嫌不正当竞争或商业贿赂的风险,能够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安全的吸纳社会资源资助医院学科发展。

  对比原有制度,新制度对捐赠工作约束性条款具体、各职能部门分工明确、流程清晰、审批程序严格、并有格式标准、内容严谨、对商家和医院双方都有约束力的标准协议文本,较之原有制度更加完善、健全、有指导意义和可操作性,最大限度地杜绝接受捐赠、资助工作中不正当竞争和商业贿赂行为,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安全合法吸纳社会资源促进医院发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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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答疑

医疗机构不违反捐赠目的、没有营利性使用,但超出捐赠协议约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捐赠物资,是否违规?

医疗机构疫情期间是否可以公开募捐?

医疗机构受赠物资是否可以在同行业、同等级、同性质之间的医疗机构进行调配使用?

医疗机构可以接受那些机构的捐赠?

医疗机构非现金捐赠需要注意的法律问题?

审计法规

财政部关于修订《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年1月13日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内部审计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两部发布《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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